海南海口考研培训机构(海口考研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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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发生了一起极具争议的事情!一男子离婚后将名下房产赠与给4岁儿子,不料6年之后将前述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10岁的儿子起诉男子,让男子搬离前述房产。
男子刘某与女子李某从相识到结婚,感情非常好,惹人羡慕。11年8月的时候,儿子刘康出生。本以为儿子的到来会让两人的感情更上层楼,但世事无常,两人在刘康4岁的时候感情生变。

毕竟曾经相爱过,两人并没有闹到法院,选择了协议离婚。之后,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刘康归李某抚养;二是两人因购买某小区房屋产生的按揭贷款由他们平均分担;三是前述房屋的贷款还清后,两人将房屋赠与给刘康;四是在刘康未支配上述房屋居住使用权前,该房屋仅限刘康、刘某、李某及其母亲使用。19年的时候,前述房屋登记到刘康名下。

去年4月,刘康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搬离前述房屋。估计刘某心里也在犯嘀咕,一个10岁的孩子懂什么,这不明摆着是前妻做的好事吗?刘某当然不愿意搬离前述房屋,他辩称涉案房屋基本上由他出钱购买,《离婚协议书》上明明白白写着自己的使用权。

你觉得法院会判令刘某搬离涉案房屋吗?
其实,这起纠纷中,主要还是《离婚协议书》解释的问题。
首先,刘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刘某、李某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
第二,《离婚协议书》约定,“在刘康未支配上述房屋居住使用权前,该房屋仅限刘康、刘某、李某及其母亲使用”。根据字面意思可知,在刘康没有支配涉案房屋使用权之前,刘某有权使用涉案房屋。
这里就涉及到如何理解支配?是法律上的支配?还是实质意义上的支配?
如果是法律上的支配,当涉案房屋登记到刘康名下时,刘某便享有涉案房屋物权里面的支配权。如果是实质意义上的支配,需要等到刘康年满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时。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支配是实质意义上的支配,刘康现在没有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刘某有权利继续使用涉案房屋。基于此,法院驳回了刘康的诉讼请求。其实,像刘某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进行解决。但刘某当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时,《民法典》还未施行,对刘某也不能过于苛责。

但对于与刘某情况类似的其他人,可以设立居住权避免此类争端的存在。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媒体报道后,有网友觉得李某心太狠了,也有网友觉得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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