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是什么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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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有起始期限没有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好像很多人对它的理解只在于片面的理解“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不会被解雇”。

此文将拓宽你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上海司法规定和实务案例为例作为探讨)。

01-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

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法律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02-实务中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1、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这个“应订未订”指的是劳动者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没有与之订立。法律规定:①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原劳动合同一般指的是最新订立的一份劳动合同;②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认定

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劳动者也向用人单位提出,但是用人单位拿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同意签署的,那么视为劳动者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一定能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各地司法实务对于法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有一些不同的规定。

上海法院的实务意见很清晰,需要满足:①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不续订,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即可。

4、因法定事由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计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十年中

常见的法定事由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这些特殊“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到这些期间届满,但是这些“期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满十年之中。

03-总结

提示:①对于劳动者来说,着重关注一下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找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履行好通知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尽可能规避掉违法未订立需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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