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研究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研究院,研究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近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陕西太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其学员崔先生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陕西太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退还学员崔先生学费30000元。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4月,河北市民崔先生为帮助女儿疗养身体,先后花费2980元、36000元,报名参加了一家名叫“楼观台道医文化研究院”的机构,这家机构由陕西太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设,其太素筋骨疗法设有“培训班”与“师承班”两项课程。但崔先生对课程效果并不满意,并且认为太素公司方面未按照约定提供对应的课程教学服务,因此构成严重违约,要求退还学费。
今年4月,崔先生将陕西太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授课老师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陕西太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课程服务合同,并且要求退还报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2860元。
▲判决书
记者从崔先生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陕西太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某与汪某某称,课程已经履行完毕了,所以公司不需要退这个钱。两人还提到,公司的最大股东葛某某为授课老师赵某的配偶,公司的实际股东为赵某。在培训期间,由于两人与赵某发生矛盾,公司便进行了注销。之后课程事宜归赵某管,与两人没有任何关系。赵某则称太素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师承班”的学习时间就是5天半。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崔先生先后参加了太素筋骨疗法“培训班”与太素疗法“师承班”两项课程。其中,培训班“线上录播+直播+线下培训(三天三夜)”的课程已经参加完毕,故崔先生关于这笔课程费用29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师承班”的培训费用,法院认为,陕西太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就“师承班”培训时限、培训计划等与崔先生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师承班”仅开设5天半课,但却收费36000元,课程价格明显偏高,法院认定陕西太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提供“师承班”的全部教学服务,参照“培训班”三天三夜的课程费用,酌情认定陕西太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崔先生退还“师承班”费用30000元。由于陕西太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后,“师承班”的权利、义务由赵某承担,因此赵某对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解除崔先生与陕西太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赵某的课程服务合同,并且限葛某某、杨某、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崔先生退还30000元,赵某对葛某某的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得知周至县法院判决陕西太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退还自己部分学费时,崔先生称对该判决结果感到安慰。记者了解到,和崔先生类似报了“太素筋骨疗法”培训班的,来自山西的张女士也准备走诉讼程序,其正预备联合其他学员一起发起诉讼。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编辑 潘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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