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考研培训机构(黑龙江鹤岗考研培训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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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姜国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姜国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姜国文丧失对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收受礼金;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失责弃守、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形象,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
姜国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姜国文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黑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姜国文简历 姜国文,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黑龙江克山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法学学士。
1975.07—1978.03 黑龙江省克山县河南公社知青 1978.03—1980.09 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钢铁铸造专业学习 1980.09—1981.10 黑龙江省外运公司驻大连办业务员 1981.10—1982.11 黑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驻大连办业务员 1982.11—1984.11 黑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副科长 1984.11—1989.07 黑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科长 (1984.05—1986.11黑龙江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学习) 1989.07—1989.10 黑龙江省经贸厅政工处科长 1989.10—1992.10 黑龙江省经贸厅政工处、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1992.10—1996.05 黑龙江省经贸委人事处处长 1996.05—1996.11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事劳资处处长 1996.11—2003.06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3.06—2003.12 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 2003.12—2006.12 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 (2003.03—2005.07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在职本科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6.12—2012.01 中共哈尔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5.03—2008.01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9.03—2009.07中央党校第二十六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2.01—2016.01 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2016.01 哈尔滨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简历摘自政协哈尔滨市委员会网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任锐忱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任锐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任锐忱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大额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包庇纵容涉黑人员犯罪活动,为涉黑人员谋取政治、经济利益,充当涉黑势力“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作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企业用电审批、工程项目承揽、工程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任锐忱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四个意识”皆无,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懒政怠政,失职渎职;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为政不廉,为官不清,大肆卖官鬻爵,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钱权交易,贪敛巨财,严重污染当地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任锐忱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哈尔滨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任锐忱简历 任锐忱,男,汉族,1963年3月生,河北唐山人,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哈尔滨市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代表。
1979.11—1980.10 鹤岗市市政工程处工人 1980.10—1982.10 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公安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民警 1982.10—1983.08 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 1983.08—1986.10 鹤岗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 1986.10—1989.02 鹤岗市公安局服务公司副经理 1989.02—1991.06 鹤岗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1.06—1992.01 鹤岗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1992.01—1993.12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副局长 1993.12—1995.04 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公安分局局长 1995.04—1997.01 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公安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1997.01—1998.01 鹤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工农公安分局局长 1998.01—1998.05 鹤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8.05—2000.09 鹤岗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兼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1995.08—1998.12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本科班在职学习) 2000.09—2001.01 鹤岗市公安局局长 2001.01—2001.04 鹤岗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1.04—2002.06 鹤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2.06—2003.01 鹤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0.03—2002.12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3.01—2004.02 鹤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02—2004.05 绥化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05—2007.05 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2007.05—2009.07 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09.07—2012.01 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12.01—2012.02 哈尔滨市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02—2016.12 哈尔滨市委委员、政法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2016.12—2017.01 哈尔滨市委委员、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7.01—2018.12 哈尔滨市委委员、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8.12—2019.07 哈尔滨市委委员、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 2019.07 被免去哈尔滨市委常委、委员职务 2019.08 被免去哈尔滨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职务(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克伦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克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克伦违反政治纪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场所接受宴请,违规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亲友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对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处不力;违反生活纪律,生活腐化,对子女失管失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民事诉讼及执行、工程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王克伦身为司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完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担当、不作为;执法犯法,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道德失守,家风败坏,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克伦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王克伦简历 王克伦,男,汉族,1956年3月生,黑龙江巴彦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
1974.08—1976.08 巴彦县为民公社学校教师、校长 1976.08—1981.09 巴彦县为民公社副主任 1981.09—1983.06 黑龙江大学夜大政治专科班学员 1983.06—1983.08 共青团巴彦县委员会副书记 1983.08—1984.02 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事 1984.02—1986.06 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1986.06—1987.11 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1987.11—1988.08 共青团松花江地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8.08—1992.11 共青团松花江地委书记 1992.11—1993.08 通河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1993.08—1995.10 通河县委书记 1995.10—2000.10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其间:1995.12—1998.12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学习,1998.09—2000.09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进修班在职学习) 2000.10—2002.1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其间:2002.03—2002.07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2002.10—2002.12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2.12—2007.02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7.02—2012.01 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2.01—2016.04 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16.04—2016.07 哈尔滨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6.07 免职 2017.04 退休(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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