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
“就是恶作剧,懂的都懂,没恶意”
碰见这种人就很烦,又很无奈,是个正常脑子的人,都能知道这男的不怀好意,但偏偏没法让他受到应有的惩罚。
从法律上来讲,这种投放物只要不是对人有害的东西,就只能批评教育,顶多罚个款,因为他可以用恶作剧来解释,虽然人人都知道这不是恶作剧,但偏偏只能当恶作剧来处理,不能把变态绳之以法,真让人无奈。
6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名学生尹某某(男,21 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的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
网传女人服用牛磺酸泡腾片会变得主动,懂的都懂,但确实对女生身体不会造成什么伤害,甚至具有缓解身体疲劳的作用,对于化学性的肝脏损伤有一定的辅助保护性功效。假如该学生抓住这一点,他很可能就不算犯罪,不会受到惩罚了!
图书馆,一般都与“安全”“有序”等词挂钩,然而这次却成为了投放异物的场所。一般而言,如果投放催情药物,可能会从夜店等地方选择性投放,那么如何解释在图书馆里投放牛磺酸泡腾片这种反常识的行为呢?
视频底下已经有不少回答解释牛磺酸只是“疑似”有催情作用,并不能主观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存在“强奸未遂”的情况,如果他一口咬定没有对受害者主观上存在着图谋不轨的情况(比如恶作剧),那么最后还真可能可以免受牢狱之灾。
从刑法“四要件”理论来看,任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首先要具备四要件:即犯罪主体、主观心理、客观行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某种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如:故意杀人中犯罪客体即被害人的生命权。
那在本案中,该男子是否侵害了其法益?答:并不一定。
首先,由于本案中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该男子投放的物系牛磺酸泡腾片。该种药物并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故,如果该男子知道自己投放的物品及其效果,那么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其不清晰此物品及其效果,并自认为可以产生“催情、迷惑”效果,则有可能构成“强奸未遂”。所谓未遂,即是行为人意图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
从专业角度分析完了我们再考虑一下现实情况,从感性的层面想一下,这个男生能考上大学,最起码脑子正常吧,他能不知道他干的都是什么事?,没想过假如被发现会面临什么后果?或者说,假如让他得逞了,女生醒来后,他有没有想过要怎么面对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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